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760号申请执行人程亚生。被执行人左玉峰。被执行人王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程亚生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左玉峰、王俊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824执760号申请执行人程亚生与被执行人左玉峰、王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佟巧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