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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119号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119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名郡小区3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被告张建抗,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