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220号原告刘子兵,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袁广东,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兵诉袁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陈海金
审判员 贺秉政
审判员 赵树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