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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220号

刘子兵诉袁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子兵,袁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220号原告刘子兵,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袁广东,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兵诉袁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陈海金

审判员  贺秉政

审判员  赵树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