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87-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申请执行人马某乙。被执行人马某丙。申请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与被执行人马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9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某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七民初字第9021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与被执行人马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柳宗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