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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311号

万载县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良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载县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良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311号

原告:万载县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宝塔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葛增卫。

委托代理人:凌舒平,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县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良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良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良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载县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良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万载县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漆 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