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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2064号

佟学柱与三河市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河市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佟学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燕顺路西侧星河皓月小区D5-1号。

法定代表人:刘美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富友,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田国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学柱。上诉人三河市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佟学柱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05733号民事判决,三河市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佟学柱于2016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佟学柱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征得三河市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因佟学柱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57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佟学柱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佟学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河市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荣秋

代理

审判员  罗丕军

代理

审判员  齐向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