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4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雨,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雨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天雨在漳州市龙池开发区龙海岸3期22号楼405室租房内,通过网络雇请他人发布虚假黑客广告,谎称其可以提供破解QQ密码、手机定位等非法服务,预留网名为“黑客高手507252008”、“黑客专家破解”等作案QQ号码,待有他人与其联系时就以需破解费、保密费等名目,诱骗他人通过支付宝向其掌控的户名为董某的支付宝账号汇款或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骗取6,639元。被告人陈天雨当庭认罪。另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天雨被查获并被扣押电脑一台、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陈天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6,639元并预交罚金1,000元。2016年5月20日,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陈天雨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取款录像截图、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现场照片、证人苏某1的证言、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天雨的供述;(二)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雨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陈天雨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天雨向本院退清全部违法所得款并预交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天雨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陈天雨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人陈天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天雨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天雨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639元,因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陈天雨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周水金
人民陪审员 林志炼
人民陪审员 谢晓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