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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269号

张德玲、周朵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玲,周朵朵,王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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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玲,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朵朵,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有祥,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391民特68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有祥所有的银行存款3355元及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