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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3894号

黄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89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法林。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敬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