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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刑终296号

王×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70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半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7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莉华

代理

审判员  汤笑然

代理

审判员  李彦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