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住所地代县城关镇。负责人李铁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银,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雷,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现住代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谭雷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239元减半收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负担211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永生
审判员 李小荣
审判员 张李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