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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特15号

郭某甲与郭某乙、徐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15号申请人郭某甲,男,汉族,1936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郭某乙,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

申请人郭某甲于2016年5月26日就被申请人郭某乙的监护权向本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现申请人郭某甲提出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甲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某甲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代

审判员 :刘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