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15号申请人郭某甲,男,汉族,1936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郭某乙,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
申请人郭某甲于2016年5月26日就被申请人郭某乙的监护权向本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现申请人郭某甲提出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甲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某甲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代
审判员 :刘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