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436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职务:董事长,联系
委托代理人:胡智锋,系该行员工.
被告:吴昌桥,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昌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昌桥的诉讼,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昌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和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储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