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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73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苏其芳、孔祥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苏其芳,孔祥瑞,蒋会琰,杜兰芬,蒋顺福,刘玉霜,蔡建理,张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7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其芳。被执行人孔祥瑞(曾用名孔祥平)。被执行人蒋会琰。被执行人杜兰芬。被执行人蒋顺福。被执行人刘玉霜。被执行人蔡建理(曾用名蔡京忠)。被执行人张国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苏其芳、孔祥瑞、蒋会琰、杜兰芬、蒋顺福、刘玉霜、蔡建理、张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其芳、孔祥瑞、蒋会琰、杜兰芬、蒋顺福、刘玉霜、蔡建理、张国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郭 亮

审判员  李恒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兴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