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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196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温军军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温军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军军,男,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阳,河南洛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代表人:刘富国,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文铮,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越,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军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军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军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温军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肖秋宣

审判员  耿源泓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