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2701号

方某与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方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701号原告方某,女,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秀敏,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女,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

原告方某诉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诉称,2014年初原告儿子经人介绍与被告谈朋友,当时被告父母提出要买一条金项链,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起去河南灵宝给被告卖了一条价值6500元的金镶玉项链,2015年8月17日原告带着被告到香港买了一个价值14603.68元金手镯。2015年10月4日原告给被告送10001元(XX挑一),被告收下后,原告还将房装修花费9000元且购买了一套价值36000元家具,原告前后共计花费76104.68元。后来被告方就结婚又提出很多无理的要求,原告无法满足,故2015年11月初原告儿子与被告终止恋爱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条价值6500元的金镶玉项链、一个价值14603.68元金手镯、彩礼10001元,以上合计31104.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以“冯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本院调取相关户籍信息,并无“冯某”的基本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人民陪审员  于俊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