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崔某在东台市富安镇盗窃作案7起,窃得三轮电瓶车、电视机、摩托车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83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在东台市老204国道富安段朱于荣厂门口,窃得于雪峰停放在此处的豪沃半挂卡车上波力牌电瓶2只。2、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崔某在东台市富安镇阳光假日酒店门口,乘隙窃得吕慧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3、2011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崔某伙同陈广林(另案处理)在东台市富安镇富安小街建管所旁,乘隙窃得崔卫东大阳牌跨骑式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20元。该车后来使用时被失主崔卫东发现追回。4、2015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在东台市富安镇米市南路陈某住宅附近,撬锁窃得陈某金彭牌三轮电瓶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已发还被害人。5、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崔某翻窗进入东台市富安镇龙港村七组钱某家,窃得海信牌32寸彩色液晶电视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视机,已发还被害人。6、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崔某在东台市富安镇中心转盘处,乘隙窃得李剑梅铃木牌海王星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已发还被害人。7、2015年10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崔某翻墙进入东台市富安镇龙港村六组杭某家,窃得黄南京香烟2包、铜钱10斤,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69元。被告人崔某因第4起事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钱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蔡某、范某的证言,被窃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现场照片,东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起至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某退赔被害人杭庆伦人民币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施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希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