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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刑初91号

刘X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刘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生于1974年8月15日,身份证号62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系金川区10号区聚生超市业主,住本市金川区20区**栋3口*楼右室。2001年9月10日因犯强奸(未遂)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刘X与金昌市金川区平达汽车信息服务中心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承租了甘C441**号起亚狮跑越野车一辆。在履行合同中,被告人刘X于2015年8月29日将承租的车辆谎称为自己所有,并将其质押给XXX,向其借款20000元,预先扣除利息2000元,实得18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后被告人刘X将所得款用于缴纳租车费用和日常开销。2015年11月后,平达汽车信息服务中心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寻找也未果。经金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87839元。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刘X赔偿平达汽车信息服务中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8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刘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徐雪锋的陈述、证人XXX、张文俊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抵押协议、借条、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手车买卖协议书、“机动车购车收据、汽车租赁挂靠协议、金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刘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的过程中,虚构车辆为其所有的事实,隐瞒与汽车租赁公司正在履行租赁合同的真相,骗取他人信任后,将租赁车辆质押借款,骗得他人财物后失去联系,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X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广新

人民陪审员  高维祖

人民陪审员  师韶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春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