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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执字第865-3号

李智慧与陈惠兰、杨雪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智慧,陈惠兰,杨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执字第865-3号申请执行人李智慧,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惠兰,女,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执行人杨雪利,女,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李智慧与被执行人陈惠兰、杨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智慧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惠兰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海林

审 判 员  刘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