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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755号

侯晓与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晓,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755号

原告:侯晓,男,生于1983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滕培刚,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男,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侯晓与被告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晓的委托代理人滕培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晓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11日,被告找原告说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9天。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从中国农业银行转至被告账号60万元。被告为原告书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李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为原告书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9天。当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从中国农业银行转至被告账号6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而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为其书具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并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晓借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李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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