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714号原告淮安市迎春饭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从林。委托代理人苏永。被告江苏联合中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梅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迎春饭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联合中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迎春饭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由原告淮安市迎春饭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海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