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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执73号之一

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组织机构代码15816170-1。法定代表人林添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伍才,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中路62号(中国银行漳平支行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731896-8。法定代表人陈昆明。申请执行人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漳平市人民法院管理区域,为便于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闽08执7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漳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发  富

审 判 员 连  征  元

代理

审判员 邹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炜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