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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44号

杭州久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久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久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静静。

被执行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宣哲。申请执行人杭州久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任成泉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嘉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除抵押财产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