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被执行人陈慧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2民初009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慧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慧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慧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慧芳(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5161431.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漫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