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344号
原告:赵闯,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鲁长林,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东俊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40-142号3121。
法定代表人:孙淼。本院受理原告赵闯诉被告沈阳市东俊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闯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24,9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沈阳市东俊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4,9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