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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刑更709号

刘增齐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09号罪犯刘增齐,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铜川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铜耀新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增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至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增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三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增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花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