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739号
原告:周孝堂,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罗晓琴,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孝堂诉被告罗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孝堂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晓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孝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孝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孝堂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彭四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家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