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26号申请人董俊。被执行人董桂廷。被执行人王素娟。董俊申请执行董桂廷、王素娟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明
董俊申请执行董桂廷、王素娟返还原物一案执行裁定书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26号申请人董俊。被执行人董桂廷。被执行人王素娟。董俊申请执行董桂廷、王素娟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