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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698号

原告王剑飞与被告怀化市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剑飞,怀化市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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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698号原告王剑飞,男,苗族,1995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怀化市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绪强地址:湖南省怀化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飞与被告怀化市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怀化市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被告单位所在地均在怀化市工业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怀化市强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志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