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718号原告向传国,男,生于1954年11月20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任励,男,生于1972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号B栋1902、1903室。负责人王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武,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传国诉被告任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传国以待治疗终结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传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向传国负担。
审判员 向 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