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970号原告王立娟,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祝寅飞,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娟诉被告祝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立娟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立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蓝 玉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吴贞妮·?PAGE?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