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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970号

王立娟与祝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娟,祝寅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970号原告王立娟,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祝寅飞,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娟诉被告祝寅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立娟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立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蓝 玉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吴贞妮·?PAGE?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