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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568号

李宝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宝祥,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568号原告李宝祥,住北京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平。委托代理人潘力,王莲可。本院审理原告李宝祥诉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宝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祥撤回对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宝祥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曦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