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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363号

陈新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凡喜,陈新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吴凡喜,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宋岗乡宋楼村委吴庄组。身份证号:412828198006210610。被执行人陈新红,女,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宋岗乡宋楼村委吴庄组。身份证号:41282819770525064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新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宋岗乡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新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宋岗乡支行的存款2600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