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9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生,高平市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生,住高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栗晋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闫梦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