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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948号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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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9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生,高平市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生,住高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栗晋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闫梦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