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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执43-4号

蓝才银、余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才银,余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蓝才银,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余志文,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才银与被执行人余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师

审判员  庞 强

审判员  黄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仕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