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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刑初42号

张某强、崔某军、原某强、都某贤、都某勇、贾某勇、原某强、张某、都某强、都某成、都某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迫交易
当事人
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村民委员会,张某强,崔某军,原某强,都某贤,都某勇,贾某勇,都某强,毕某文,张某,都某成,都某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