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25号原告孙某某,女,193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秦某某,女,年籍不详,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某英,女,年籍不详,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某碧,女,年籍不详,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某媛,女,年籍不详,汉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秦某英、秦某碧、秦某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何福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