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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935号

叶小平与倪君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小平,倪君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935号

原告:叶小平。

被告:倪君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平与被告倪君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叶小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