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935号
原告:叶小平。
被告:倪君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平与被告倪君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叶小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