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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607号

刘建冲与齐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冲,齐长青,刘建冲,齐长青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8民初607号原告刘建冲,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长青,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刘建冲诉被告齐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冲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齐长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建冲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棉纱,尚欠原告棉纱款164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上述欠款16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齐长青辩称,本人于2014年购买邢南乡何庄村刘建冲棉纱,其棉纱不符合国家棉纱检测标准,因而导致产品积压,不得以才处理货物以维持工厂正常运转,因此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由质监局扣押货物清单和罚款为证,望法庭给与充分考虑,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处购买棉纱,后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刘建冲14支2吨,合计大写壹万六仟四佰元整,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被告出示两份高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物品清单,欲证实因原告的棉纱有质量问题而导致织出的毛巾有质量问题被扣押,并要求原告给予经济赔偿。上述事实有欠条、涉案物品清单、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棉纱,棉纱已经交付,被告应给付货款。对于被告提交的两份涉案物品清单,原告质证称此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实被扣押毛巾有质量问题,也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毛巾所用的棉纱是由原告提供。被告应在举证期间提交原告的棉纱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鉴定报告,其仅提交两份涉案物品清单不足以证实棉纱有质量问题,也无法证实与本案购买的棉纱的关联性,原告亦不认可涉案毛巾是由原告所买棉纱生产。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齐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冲棉纱款164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齐长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