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女,地址乌兰浩特。被执行人白奇原,男,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张金荣诉白奇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扎民初字第033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