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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891号

张金荣诉白奇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荣,白奇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女,地址乌兰浩特。被执行人白奇原,男,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张金荣诉白奇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扎民初字第033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