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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761号

罪犯蔡加亮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761号罪犯蔡加亮,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加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蔡加亮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滁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加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5月2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蔡加亮、证人王守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蔡加亮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加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蔡加亮的陈述及证人王守军的证言证实,罪犯蔡加亮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在案发后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蔡加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加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