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1630号
原告:刘莉,女,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被告:邓延凤,女,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被告:XX灿,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刘莉诉被告邓延凤、XX灿民间借贷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在收到我院开庭传票后,经本院合法传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刘莉负担。
审判员 胡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顺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