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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1630号

刘莉与邓延凤、XX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莉,邓延凤,XX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1630号

原告:刘莉,女,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

被告:邓延凤,女,195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被告:XX灿,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刘莉诉被告邓延凤、XX灿民间借贷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在收到我院开庭传票后,经本院合法传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刘莉负担。

审判员 胡 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顺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