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63-1号
申请执行人:周庆宝。
被执行人:闫其书。
被执行人:周小勇。
被执行人:周井兵。
被执行人:邵玲。申请执行人周庆宝与被执行人闫其书、周小勇、周井兵、邵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546号民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以上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井兵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