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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663-1号

周庆宝与闫其书等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庆宝,闫其书,周小勇,周井兵,邵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63-1号

申请执行人:周庆宝。

被执行人:闫其书。

被执行人:周小勇。

被执行人:周井兵。

被执行人:邵玲。申请执行人周庆宝与被执行人闫其书、周小勇、周井兵、邵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546号民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以上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井兵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