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89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成某,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某诉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成某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成某所有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成某可以适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营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向 东
审判员 王 金 秀
审判员 田 家 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