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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894-1号

王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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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894-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成某,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某诉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成某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成某所有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成某可以适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营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成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向  东

审判员 王  金  秀

审判员 田  家  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