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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538号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与苏宏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苏宏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53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65号。

被执行人:苏宏里,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苏宏里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粤佛南交罚〔2015〕第00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苏宏里30000元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