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611号原告苏祖顶,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昭宗,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被告方兹龙,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被告福建省德化县茗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开发区华美陶瓷有限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方兹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祖顶与被告方昭宗、方兹龙、福建省德化县茗跃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祖顶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祖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开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