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赵洪兰,女。被告董冰,男。被告董雪,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宝,临沂经济开发芝麻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尊霞,女。委托代理人李玉波,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与中丘路交汇开元上城20楼。法定代表人贾强,经理。被告临沂友聚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民信面粉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房金祥,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永刚,男,以上二单位法律顾问,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兰、董雪、董冰与被告胡尊霞、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友聚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兰、董雪、董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兰、董雪、董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7元,减半后收取2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