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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54号

赵洪兰与董冰、董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洪兰,董冰,董雪,胡尊霞,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友聚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赵洪兰,女。被告董冰,男。被告董雪,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宝,临沂经济开发芝麻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尊霞,女。委托代理人李玉波,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一路与中丘路交汇开元上城20楼。法定代表人贾强,经理。被告临沂友聚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民信面粉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房金祥,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永刚,男,以上二单位法律顾问,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兰、董雪、董冰与被告胡尊霞、万事兴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友聚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洪兰、董雪、董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兰、董雪、董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7元,减半后收取29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