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285号
原告:王某甲,女,1944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乙,女,1948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丙,女,1951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丁,男,1954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桂花。
被告:王某戊,男,1960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王某己,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负担。
审判员 荆延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