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温俊杰,农民。
被执行人:闫开云,农民。
被执行人:冯桂芳,农民。
被执行人:周立涛,农民。温俊杰申请执行闫开云、冯桂芳、周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南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俊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温俊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六��三日
书记员 张晓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