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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92号

温俊杰、闫开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俊杰,闫开云,冯桂芳,周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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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温俊杰,农民。

被执行人:闫开云,农民。

被执行人:冯桂芳,农民。

被执行人:周立涛,农民。温俊杰申请执行闫开云、冯桂芳、周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南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俊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温俊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六年六��三日

书记员  张晓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