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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512号

王子琪与梁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子琪,梁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512号

原告:王子琪,男,201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子琪父亲)。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小杰,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琪诉被告梁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子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子琪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守涛 来源: